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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89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
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 3 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外,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
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212793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1141010身心調適假.pdf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1141010身心調適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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