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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53926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致有違法情事,爰再次提醒各機關人員恪守行政中立,俾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且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該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三、又為利各機關判斷個案行為之適法性,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例示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本府人事處網站(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 )/機關業務/行政中立/公務倫理,請...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9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07440292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原退休法第 15 條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事由及其請求權時效,於退撫法施行後,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 6 月 30 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因退撫法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請求權即已消滅。
(二)至於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所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請求權時效,於退撫法施行前尚未完成者,考量退撫法施行後,對於公務人員得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之基礎事實規範已...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8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070050451 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 2 條、第 19 條及第 21 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務人員亦為該法適用對象。
三、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 3 歲子女之需要,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是類人員俸給應...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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