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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1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6312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部分條文修正整理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爰修正相關引用法令與文字。
(二)配合社會保險保留年資制度,刪除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之規定。
(三)配合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制度,增列曾依旨揭辦法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年金給付時,應繳回原所領之年資損失補償金,不適用「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補償...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6360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本次修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 7 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 日;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任職未滿 1 年(按:即 1 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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