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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08468888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 日、病假 20 日及事假 7 日,其中生理假未逾 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 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 20 日,合計 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 1 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 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 1 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 108 年 1 月 4 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2 月 25 日總處資字第 1070059440 號函辦理。
二、旨揭 eCPA(網址為 https://ecpa.dgpa.gov.tw 除原有以帳號、自然人憑證及機關憑證進行身分驗證外,自前開日起新增可使用健保卡登入功能,相關操作說明請參考附件;「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及「個人資料校對服務網」亦自即日起支援以健保卡登入 eCPA 後連結使用,其操作方式及權限同自然人憑證。
三、轉知所屬同仁於使用健保卡登入 eCPA 前,請先連線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址為 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7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79191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並增加喪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爰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 5 日酌增 2 日為 7 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即到離職同一日),其 14 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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